新華社銀川3月27日電 27日,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吳忠市委原常委、政府原副市長王海寧受賄案,對被告人王海寧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,對退繳的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上繳國庫。
經審理查明,2013年至2025年,被告人王海寧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吳忠太陽山開發(fā)區(qū)管理委員會(原吳忠市太陽山移民開發(fā)區(qū)管委會)副主任、主任,鹽池縣縣長,鹽池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及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相關企業(yè)和個人在項目承攬、工程款撥付等方面謀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03.4656萬元。
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王海寧的行為構成受賄罪,受賄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應依法懲處。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,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,認罪悔罪,退繳了全部贓款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寬處罰情節(jié),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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